一、美加fira案之争
1.案情简介
加拿大于70年代颁布的《外国投资审查法》规定,凡是进入加拿大境内的外国投资,都必须接受初步审查。只有当该投资符合法案规定的基本标准,即对加拿大有“重大利益”时,才可获得批准。但该法案并没有明确列出具体的投资措施或者履行要求,只是确立了一些既宏观又抽象的审查外资的标准。至于具体的履行要求则是通过投资者与加拿大政府之间的直接谈判来实现的。fira的立法初衷在于引导外资向有利于加拿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预防外资对加拿大的渗透和控制。这种立法本无可厚非,但却触及了美国投资者的利益,限制了美国跨国公司超额海外利润 ……阅读全文